醫療糾紛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屬於無名合同。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只要不涉嫌故意隱瞞嚴重醫療過失、脅迫、乘人之危、顯失公平等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行為,雙方可以在自願、公平的基礎上簽訂協議,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否則將被法院撤銷或宣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