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買賣、轉讓和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遺失的,應當及時申報,並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出售、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沒收,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