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病歷、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查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和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並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認證標誌。復印或者復制病歷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院病歷的管理是有法律規定的,應該在醫院保管,提供咨詢服務。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由醫療機構管理,第12條規定患者及其代理人或者死亡患者的近親屬、代理人有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