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壹)不動產權屬證書;
(2)變更的材料;
(三)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補充協議;
(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稅費等支付憑證;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