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偶。
2.孩子。
(1)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相互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2)由於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沒有法律關系,所以不具有繼承權。
(3)繼子女與繼父母因形成撫養關系而有相互繼承權的,其與生父母之間的繼承權不受影響。
3.父母——對應子女。
4.喪偶的兒媳對公婆有主要贍養義務的,或者喪偶的女婿有主要贍養義務的,為第壹繼承人。
5.被收養的孫子女和祖父母是彼此的第壹繼承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七條按以下順序繼承: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