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關於提前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繼承人不放棄繼承權的,視為接受繼承。也就是說,只有繼承人在財產分割前明確放棄繼承權才有效。如果提前或延後作出,就達不到法律效果。所以繼承發生前哥哥寫的保證書是無效的。
3.有兩種方法可以解決妳的問題。第壹種方式是簽訂借故協議,明確還款日期,同時註明如果到時候還不了,就用我哥當時從他媽那繼承的財產還。就算我哥反悔,至少可以讓他還錢。第二種方式是和我媽協商,我媽立遺囑(公證),讓我姐繼承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