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的能力。
2.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不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4.遺囑處分的財產為立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5.遺囑不得違反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達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被篡改的內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