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四條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的請求,撤銷其受有義務繼承部分遺產的權利。
第壹百五十八條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根據協議,該組織或個人負有贍養該自然人的義務,並享有受遺贈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