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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的民事判決可以作為證據嗎?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嗎?

可以用證據。在案件審理中,案件事實已經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的,可以直接作為證據,無需舉證,但對方當事人有足以推翻生效判決的相反證據的除外,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所規定的。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九條:

下列事實,當事人不需要證明:

(壹)眾所周知的事實;

(2)自然規律和定理;

(3)根據法律或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的規則?另壹個可以推斷的事實;

(四)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的事實;

(五)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的事實;

(六)經有效公證文書證明的事實。

前款第(壹)、(三)、(四)、(五)、(六)項,但當事人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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