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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可以許可他人使用質押的專利權嗎?

根據《擔保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原則上不允許,但經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人獲得的轉讓費和許可費應提前向質權人清償或存放於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方。樓上的回答是對的,但是引用物權法的規定不太合適,因為物權法是6月65438+10月1正式實施的。

兩部法律在這個問題上的規定是壹致的。如果考試是還沒有生效的,而且有現成的規定,而且還沒有廢除。為什麽要引用尚未生效的法律條文?如果這是真實案例,在法庭上引用尚未生效的法律會有什麽效果?有許多有缺陷的法律,但我認為那是立法者的事。作為候選人,是否可以因為認為某部法律在立法上有缺陷,而做出與現行法律不同的回答?唉!不要再爭論了,沒有多大意義。很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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