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四條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對於提高人的綜合素質、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增強中華民族創新創造力、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具有決定性意義。國家保證優先發展教育。
全社會都應關心和支持教育的發展。
全社會都應該尊重教師。
第五條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