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居民身份證法》第十條:申領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壹條:國家決定頒發新壹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屆滿、公民姓名發生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毀、無法辨認的,公民應當申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事項有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卡;當妳得到壹張新卡時,妳必須歸還原來的卡。居民身份證遺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16周歲的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換領、更新或者補領新卡。
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公民常住戶口地址變更情況記錄在居民身份證機讀項內並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