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登記機關未按規定程序對工作人員進行登記、監督和管理,嚴重失職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人員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未將營業執照置於住所或者經營場所顯著位置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至1000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