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抵押房屋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依法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清償債務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間,被執行人應當自願騰退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人搬出房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抵押房屋的規定》第二條第二條人民法院裁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依法抵押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間,被執行人應當自願騰退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人搬出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