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安徽省應急征用財產補償管理辦法》第八條。為應對突發事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被依法征用,或者被征用後毀損、滅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評估或者參照征用時的價值予以補償。征用實施單位應當在被征用財產使用完畢後七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補償資金,財政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撥付被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補償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