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運輸規則。
第二十壹條旅客因承運人或者旅客的原因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內完成部分或者全部航程的,可以在客票有效期內要求退票。要求退票的旅客,憑客票的“航班聯”、“旅客聯”或客票未使用部分辦理。退票只能在出票地、航班始發地、行程終止地的承運人售票處或其銷售代理處辦理。票價只能退給旅客本人或車票的付款人。
第二十三條航班取消、提前、延誤、航次變更或者承運人不能提供原座位時,旅客要求退票的,始發站應當退還全部票款,經停地應當退還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不收取退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