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壹條行政復議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暫緩執行: (壹)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停止執行的;(三)申請人申請中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請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四)法律規定中止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