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期間,如果起訴的痛苦是疫情造成的,訴訟時效應當順延,如果沒有疫情造成的障礙,訴訟時效不應順延。因疫情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以來,已經過去了六個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九十四條* * *因下列障礙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壹)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喪失代理權的;(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四)債權人受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障礙。自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