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它可以提供選擇的機會,增加自由選擇的功效,即以* * *不變規則的形式,事先為公務員設定可供選擇的行為模式,從而規範其自由民事行為。
2.要外化公務員的自由意誌,消除人為的不當障礙,保證民事行為的自由發展。
3.把自由提高到受國家強制力保護的對象。
4.在具體的民事活動中,法律保護公務員可以自由選擇其合作夥伴、合作形式和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