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印第安納是現場的人,所以法律應該是證人;
第二,我國法律規定,凡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三、印第安納人到達警察局,無非是把他們所知道的事情做壹個記錄,以恢復原來的現場。
如果打架本身是廣義的,沒有特別嚴重的情節,只是治安管理案件,涉及的目擊者就沒事了。當然,如果有壹方指認拉架的人有偏見,可能會牽涉其中。即便如此,有偏見的人也只是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輕微的,甚至可以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