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如果有人因為某種原因需要成為合夥公司的股東,在公司成立之初要求他寫承諾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有人因為某種原因需要成為合夥公司的股東,在公司成立之初要求他寫承諾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有效,但註意限制其權利,避免利用其股東身份幹預公司經營,因為承諾書對外人沒有約束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名義出資人是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合同效力發生爭議,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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