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案例保護條款與消費決策密切相關。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商品或者服務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註意事項和風險提示,消費者可以選擇是否消費。保價條款將贈品列入返還差價時應扣除的部分,同時沒有明確告知保價內容,似乎構成霸王條款,涉嫌損害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當消費者提出保價時,商家搬出“貴重贈品”作為擋箭牌,限制了消費者獲得全額差價補償的權利,剝奪了消費者自由選擇是否需要贈品的權利。這是無效格式條款,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不能起到約束作用。
上一篇:潮州市雅特利不銹鋼工業有限公司怎麽樣?下一篇:雲南技師學院在哪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