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我國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因工作失誤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