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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局銀行承兌匯票管理辦法

法律主觀性:

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是商業匯票的壹種。指存款人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向開戶行申請並由開戶行承兌,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根據《票據法》第三十八條對承兌的定義,承兌是指付款人承諾在票據到期日支付票據金額的票據行為。第四十二條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並簽章;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前條第壹款規定期限的最後壹日為承兌日期。

法律客觀性:

《商業銀行法》第四十四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兌現票據、承兌票據、解付票據和委托收款,記錄收付。不得違規執票、執票、退票。應公布記錄現金、收入和支出的時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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