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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建立律師銀行的意義

設立律師銀行的意義在於進壹步提升全行經營管理的風險防範能力。

選拔優秀律師組建專業金融糾紛調解團隊,納入銀行調解律師庫,可以提高化解金融糾紛的專業化水平。

金融機構、行業協會、監管部門、法院、律師事務所等機構加強協調配合,形成了“先律師調解,後法院訴訟”的糾紛解決格局。各機構要明確部門職責,金融機構要指導銀行業協會統籌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服務資源,基層法院要建立金融糾紛集約化快速處理機制,在司法確認、集中網絡查控和執行中縮短程序流轉時間,提高債權實現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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