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八條
承兌是指付款人承諾在票據到期日支付票據金額的票據行為。
第三十九條
定期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
第十九條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