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四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強制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第四十二條借款人應按期歸還貸款本息。
借款人到期未償還擔保貸款的,商業銀行有權依法要求擔保人償還貸款本息或者優先償還抵押物。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兩年內予以處分。
借款人到期未償還信用貸款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