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壹條保證合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三條除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而貸款的以外,法人機關不得作為擔保人。
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和以公益為目的的非法人組織不得作為保證人。
第六百九十壹條保證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