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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未盡到風險告知義務應承擔什麽責任?

法律分析:第壹,在開戶和開通電子銀行的簽約過程中,銀行應當盡到合理的風險提示義務。第二,在網上交易的履約環節,銀行應對交易過程中發送業務報文等環節做相應記錄。銀行未能本著維護存款人資金安全、及時解決糾紛的態度積極調查取證,最終導致其無法提供證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第三,銀行應當在儲戶提出疑問時,提供及時、全面、可靠的安全指導和解釋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經營者以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其營業地址和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格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註意事項和風險提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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