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關於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應當認定為侵犯企業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