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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員工保守客戶秘密的法律依據

銀行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與企業的保密協議,防止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遵守與企業的競業限制義務。未經公司批準,不得在外兼職,發現他人泄密也有義務向有關部門舉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關於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應當認定為侵犯企業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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