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27條
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要求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對公司債務在未落實本息範圍內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只是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義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後,向實際出資人主張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