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因自身管理原因造成印章丟失或損壞的,應承擔行政責任和相應的經濟賠償;所有未經登記的印章或未經授權的領導或未經授權的領導的指示擅自使用印章,壹經發現立即給予行政處罰,由此造成企業經濟和社會聲譽損失的,應承擔由此產生的壹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97條。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未支付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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