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法律分為衡平法和普通法。當它們發生沖突時,衡平法優先。直到1875年司法改革,普通法和衡平法合並為判例法。
(1)普通法,不同於壹般法律分類中的普通法概念,是指11世紀以後,由英格蘭的法官逐漸形成的,適用於全英格蘭的壹種判例法。
(2)衡平法:14世紀英國對普通法進行修改和補充後出現的壹種判例法。
今天,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也適用這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