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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系中法官在法庭審判中的作用。

英美法系尊重的是判例法,“法官造法”。在英國和美國,如果發生案件,就參照以前的判例進行判決。此外,法官也可以考慮用成文法來判決。法官作出的判決與國家法律具有同等的強制適用效力,可以像國家法律壹樣作為審理案件的標準和依據。

與大陸法系的“詢問者”角色不同,英美法系的法官扮演的是壹個被動的、中立的角色,不參與辯論。有點像主持人,主持下壹場辯論,陪審團負責陪審團討論,法官主持順序,最後宣讀裁決。但從法律淵源、司法制度以及法官或法院的司法權威來看,英美法系優於大陸法系。

在英美法系中,英國和美國有壹點不同。如果法官認為陪審團的合議結果不可接受,不符合法律,那麽在英國,法官通常會做出自己的判斷,而在美國,通常會尊重陪審團的意見。雖然在很多州,法官有權無視陪審團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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