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起人;
(3)註冊資本為壹次性實繳貨幣資本,至少6543.8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合格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中,在金融和融資租賃行業工作三年以上的不低於總數的50%。;
擴展數據:
金融租賃公司的經營定位應定位為服務於金融、貿易、實業的資產管理機構。是服務貿易中更多技術性服務的服務。雖然也涉及資金,但主要是為投資人服務,而不是完全壓在自有資金上,陷進項目創投業務。所以,租賃公司既不是銀行,也不是貸款公司,更不是投資公司,而是知識服務技術公司。
參考資料: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法律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