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有其他交通安全隱患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或者停止使用,直至交通安全隱患消除。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車輛安全管理,確保運輸安全,對發現的車輛安全隱患,應當立即整改;對未通過安全檢查或安全檢查不合格的車輛,要限期整改或停駛,直至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