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證據形成的原因;
(2)證據發現時的客觀環境;
(三)證據是否為原件,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原件是否壹致;
(四)提供證據的人或者證人是否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
(五)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八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依法作出判決。法官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證據,依照法律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獨立判斷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並公開判決理由和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