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和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達成的協議,當事人應當履行;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