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照下列用途確定:
(壹)住宅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壹條* *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