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在勞動關系中,如果提供勞務的壹方受到勞務本身的損害,接受勞務的壹方應承擔過錯責任。但在雇傭關系中,雇主對雇員因雇傭活動而遭受的人身損害應承擔無過錯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