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指定、認定的槍支制造企業、銷售企業,以非法銷售為目的,非法制造槍支五支以上或者非法銷售槍支兩支以上的;
2、未達到上述量化標準,但有其他惡劣情節造成嚴重後果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第三條。
依法確定的槍支制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制造、配售槍支,或者以非法銷售為目的,制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或者非法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制造的槍支,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違反規定制造槍支的;
(二)違反規定出售兩支以上槍支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量化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