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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權優先於所有權。

法律分析:用益物權是建立在所有權基礎上的物權。因此,用益物權設立後,必然會出現用益物權和所有權兩種權利。在這種情況下,用益物權應優先於所有權。即使用益物權的標的物所有權發生轉移,也不影響用益物權的存在,用益物權人仍然可以對抗新的所有人。用益物權的優先順序是根據物權的性質來判斷的,即在壹物上設定限制性物權時,該限制性物權優先於其所設定的基本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六條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法以及生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幹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

第三百二十七條不動產或者動產因征收、征用導致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獲得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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