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了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所有權變更後的合同效力租賃期間租賃物所有權發生變更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 *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但房屋被所有權人搶先占有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未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