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油煙排放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四項。
規定城市飲食服務經營者必須采取措施,防治油煙對附近居民生活環境的汙染。違者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是否造成汙染,可以從是否安裝了油煙凈化裝置,油煙排放是否符合《油煙排放標準》來判斷。可見,油煙汙染的主管部門應該是環保部門。
同時,具體情況也要具體分析。如果酒店根本沒有工商營業執照,屬於無照經營,工商部門應該先取締,這樣才能快速處理。具體條款見《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