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條,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和其他權利人的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遊行示威法》第四條,公民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五條集會、遊行、示威應當和平進行,不得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動暴力。
第六條集會、遊行、示威的主管機關是集會、遊行、示威舉行地的市、縣公安局和城市公安分局;遊行、示威路線經過兩個以上區、縣的,主管機關為經過的區、縣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