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未訂立書面代理協議的,難以證明其主張享有公司股權的事實;
2.壹旦代理持股行為被認定無效,隱名股東將不享有壹般股東權利,極有可能造成損失;
3.永遠不要與真正的第三方對抗;
4.其他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壹)》第十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主張其享有公司股權的,必須證明以下事實:
(壹)以現金、實物、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股權、債券、土地使用權等方式向公司出資。;先後接受公司股權或合法取得技術股、贈與股等。
(二)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名冊記載其為公司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