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需要送至指定單位或者場所監護的,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並及時通知其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