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最高法院於2月27日1995發布了《關於房地產管理法實施前審理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本解答第18條規定:“享有土地使用權的壹方與他人投資建房,簽訂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特殊形式。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壹般應當認定合建合同無效,但雙方已實際履行合同,或者房屋已基本建成,且無其他違法行為的,可以認定合建合同有效,責令當事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此外,在合作建房中,還可能適用合同法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
如果能給出詳細的信息,可以給出更詳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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