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予支持的借條,壹方向金融機構借款用於放貸而訂立的借條;利用非法集資或者非法吸收存款取得的資金用於放貸而簽訂的借據;不合格貸款人簽訂的向公眾提供貸款以獲取利潤的白條;以及明知對方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而與對方訂立的借條。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其他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