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設置“最低消費”的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屬於強制消費,損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享有自主選擇的權利。《餐飲修理行業價格行為規則》第四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以成本、合法稅收和合理利潤為依據制定價格,應當質價相符,不得強迫消費者接受規定的價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也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否則該條款將無效。另壹方面,“最低消費”明顯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壹種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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